【全球快播报】屋顶漏电致装修工人被电击身亡,谁来“买单”?

五一长假期间,各大商场人流如织。但是走马观花的顾客们并不知道,这些装修精美、金碧辉煌的店铺,都是装修工人们用辛苦和血汗搭建起来的。而如果商场管理单位存在疏忽,制造了安全隐患,还有可能导致工人的伤亡事故。


(相关资料图)

在辽宁大连,就曾经发生过一起店铺顶屋顶漏电导致装修工人被电击身亡的悲剧。当地一家商场内开设的服装店,在装修期间顶棚漏电,结果导致工人侯昊(化名)被电击身亡,那么这起悲剧最终应该由谁来“买单”?我们一起来回顾下本案的原委细节。

2016年7月29日,一家知名户外用品品牌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大连某服装店签订合同,授权该服装店为大连市区域的总代理商,授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14日,A公司与大连某大型商场运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管理文件》、《联营合作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在大连市某大型购物广场设立店铺,两份文件均明确某服装店法人代表王某为A公司的授权代表,后王某又代表A公司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特殊作业安全协议书》。

2016年7月29日,王某委托装修工人开始对店铺进行装修,其中涉及棚顶电路的施工作业部分,由工头李某组织施工。2016年7月31日21时30分左右,李某组织工人刘彦春侯昊等人对店铺的棚顶电路进行施工,侯昊负责穿线扶管。2016年8月1日3时左右,刘彦春在棚顶穿管走线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其卸下身上工具后越过风筒,发现侯昊趴在棚顶,遂立即给120及李某打电话。刘彦春在其他人员帮助下破坏顶棚,将侯昊从棚顶抬到地面,经赶赴现场120人员确认侯昊已死亡。

2016年8月31日,司法鉴定认定,死者侯昊系生前电击伤致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2019年9月6日,事故调查组作出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棚顶电路处于有电状态,二是侯昊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从事电路施工作业,在棚顶电路施工作业时,未对处于有电的棚顶线路进行安全确认。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服装店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店铺棚顶电路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装修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风险辨识能力。二是B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店铺装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不力、管理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被吊销、施工人员侯昊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进行电路施工作业的安全隐患。三是李某利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某公司名义承揽装修施工,持废公章与B公司签订《施工管理协议》《特殊作业安全协议书》,未确保电路施工人员侯昊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组织不具备电工特种操作资格的侯昊进行电路施工作业。

侯昊是1992年出生的,死亡时才24岁。事发后,侯昊的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王某、李某等人合计赔偿自己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侯昊在自身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电路施工工作,且未在断电情况下进行施工,造成本案事故,其自身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死者侯昊承担30%的事故责任。李某利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凯德公司名义承揽装修施工,组织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电工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要过错,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联营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管理文件》,被告A公司的签章处均明确写明“授权代表:王某”,之后被告王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管理协议书》、《特殊作业安全协议书》,据此可以认定,王某是被告A公司的授权代表,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A公司的履职行为,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应承担20%的事故责任。B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店铺装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不力、管理不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消除安全隐患,未能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事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351934.2元;A公司、B公司赔偿234622.8元。

李某和B公司不服上诉。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延宕7年的事故,最终尘埃落定。一个年仅24岁的生命逝去,换来的是合计80多万元的赔偿和一次惨痛的事故教训。然而后来者能否吸取教训,还是个未知数。希望类似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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